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黑龙江农垦总局农机局:
2010年7月5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为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意见》,推动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制定实施的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结构和农民的劳动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广大农民对农机作业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对农业机械性能和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农业生产对农机应用的依赖越来越明显。我国农业机械化也处在加快发展、结构改善、质量提升的重要阶段。《意见》着眼于加快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大局,全面系统地提出了我国农机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扶持政策以及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的新要求。这有利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提高农业装备水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拉动农村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内容涵盖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各个方面,统筹提出了扶持农机化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意见》的制定实施是我国农业机械化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意见》的制定实施,表明了国务院对农业机械化在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建设现代农业中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的充分肯定,体现了国务院对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高度重视。《意见》与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共同构建了中国特色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力量凝聚到《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上来,把行动落实到各项政策措施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乘势而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开创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新局面。
二、准确把握《意见》确定的基本方向
《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提出要全面实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机械化道路,着力推进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着力促进农机、农艺、农业经营方式协调发展,着力加强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提高农机工业创新能力和制造水平。提出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全面发展,鼓励创新、完善机制,市场引导、政府扶持的基本原则。明确了2015年、2020年两个阶段的我国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并对支柱产业、主要作物、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农业机械化发展分别提出了具体的目标任务。要求建立农机农艺协作攻关机制和完善农机农艺推广机构紧密配合工作机制;推进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农机服务组织建设和跨区作业等农机社会化服务;大力培养农机作业能手、维修能手,定期对农机推广、监理和试验鉴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水平;加快推广普及重点环节和关键农业机械化技术,不断提高农业机械化技术集成和装备配套水平;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及农机化质量监督,强化农机安全使用的教育及管理。在促进农机工业发展和构建现代农机流通体系建设方面,《意见》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为推动我国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创造了条件。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机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意见》为行动指南,正确把握农机化发展的基本方向,为完成《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积极工作、不懈奋斗。要将《意见》确定的工作任务逐项分解,制定可操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把《意见》的各项要求和任务落到实处。要逐条对照《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找准差距不足,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差距较大的地区要奋起直追,为确保全国目标实现、推动农业机械化全面协调发展做出贡献;农机化发展基础较好和条件具备的地区应把率先实现农业机械化作为目标,勇当排头兵,为其他地区积累宝贵经验。
三、推动落实《意见》规定的政策措施
《意见》明确提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有关财政、税费、金融、保险、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落实《意见》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作为关键来抓,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合作,紧密配合,积极协调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落实和执行好《意见》规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合力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部门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的基本建设投资,启动实施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落实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规划年度投资,并在千亿斤粮食工程建设安排上,加大对农机安全监理、农机推广、试验鉴定等公益性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强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能力。
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各项资金,继续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重点落实农机作业补贴资金以及重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资金,研究制定农机以旧换新办法。要积极协调科技部门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科研投入力度,加快急需的关键性农机和重大共性技术研发。
要积极协调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划、用地等方面积极支持农机合作社建设农机停放场(库、棚),争取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主动会同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部门,推动农机抵押贷款业务和农机保险业务,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实施政策性农机保险。要继续会同税务、交通等部门落实农机服务税费减免政策。
要与农机工业主管部门、商务部门、水利部门等加强合作,科学制定农机工业发展规划,抓好产品质量管理,加强对农机流通行业的指导,加快农机流通体系建设,做好灌排设备更新改造规划,推广普及节水灌溉设备等工作。
在确保《意见》规定的各项扶持措施不折不扣落实的基础上,各地要根据《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政策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进一步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的积极性,不断完善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建立推动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四、切实发挥农机化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照《意见》的分工要求,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协调服务职能,扎实做好试验鉴定、技术推广、生产组织、安全监理等工作,努力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不断提高推动农机化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要积极推动各级政府建立农业机械化发展目标责任制,构建农机化工作协调机制。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农机化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要抓住机遇、主动协调,按照《意见》的规定,切实加强农业机械化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力量,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切实解决农机科研、生产、流通、推广应用、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省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主动向人民政府汇报,积极推动本省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一个贯彻落实《意见》、促进本地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切实把《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五、广泛开展《意见》的学习宣传
贯彻落实《意见》,学习宣传是前提。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意见》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和中心工作抓紧抓好。要制定学习宣传方案,精心组织,加强领导,迅速掀起一个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的高潮。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报告会、培训班、知识竞赛、政策解读等多种形式,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信息网站、公开栏等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开展有关农机化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
要组织农机化系统干部职工学深吃透《意见》的各项规定,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用于指导实践,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成效的实际行动。宣传活动要做到电视有图像、广播有声音、报刊网站有文字,形成强有力的宣传声势。通过宣传活动,使《意见》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通过贯彻落实各项政策,充分调动广大农民购机用机的积极性和各级政府重视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积极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良好环境。
各省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对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意见》迅速作出部署,并将有关情况于8月30日前报送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O一O年七月十四日